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

2023-08-11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区、县(市)建设局,上虞区建管中心、滨海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镜湖新区开发办综合事务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基坑支护设计及开挖施工行为,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前,应对影响范围(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3倍)内的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筑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前期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

二、建设单位应在基坑施工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受施工影响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并作好记录。同时对第一视野内的建(构)筑物进行二等水准以上的沉降、倾斜观测。

三、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工程特点、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等实际情况,工程概预算应能足额保障基坑工程安全实施,严禁压缩合理工期、压减安全经费。

四、基坑工程采取专业分包的,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严禁建设单位将基坑工程肢解发包,严禁总承包单位违法分包、以包代管。

五、除规范规定外,下列情况应按一级基坑要求设计:

(一)淤泥质软弱土、松散填土等软土地基中开挖深度大于8米(含8米)的基坑。(坑中坑开挖对基坑存在较大影响的以坑中坑开挖深度为准)

(二)围护体位于省、市规定的轨道交通、城市高架桥、文物建筑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坑。

六、除三级基坑工程可以由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单位设计外,一、二级基坑工程应由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或者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单位设计,严禁超越资质设计。

七、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支护设计方案及支护施工图应当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本单位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印章。当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含逆作法、两墙合一等),应当由具备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共同设计并加盖其执业印章,并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审核认可。

八、基坑设计除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开挖深度大于8米(含8米)且土质为淤泥质软弱土、松散填土、松散砂层的基坑工程应当采用二道及以上支撑。

(二)一、二级基坑工程禁止采用未施加预压应力的普通钢管支撑体系。

(三)采用土钉墙、锚杆、锚索等支护的基坑工程,锚固体不得超越用地红线(可回收锚索除外),并不得打入已有建筑物、构筑物下部和地下管线范围及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安全保护范围内。

(四)开挖深度大于4米(含4米)且土质为淤泥质软弱土、松散填土、松散砂层的基坑工程,或周边环境对基坑位移和沉降要求高的基坑工程,禁止采用单一土钉墙支护。

九、深基坑工程支护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实行专家论证制度,并纳入我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其中支护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凡基坑开挖深度在5米及以上(含局部开挖),以及基坑开挖深度虽在5米以下,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大的重要工程,支护设计方案均须经过专家论证。

(二)深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专家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论证申请通过“绍兴智慧建设”平台上报,论证专家应从绍兴市超危大工程论证专家库中选取。如基坑工程在轨道交通、城市高架桥、文物建筑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需邀请相关单位人员一并参加论证会。

(三)建设单位在组织支护设计方案专家论证前应组织专家组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提出优化意见。如已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论证并提出意见。

(四)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派员监督专家论证过程。

(五)支护设计方案论证通过后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受监后,将支护设计相关资料提交属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十、基坑开挖前应完成围护结构实体检测,实体检测应符合附件3及设计文件相关要求。

十一、开挖深度超过3m的基坑工程在土方开挖之前,施工单位应组织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质量验收,建设、监理、基坑设计、监测等单位参加验收,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形成基坑工程支护结构质量验收意见,参加验收各主体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盖章。验收不合格或未组织验收的,严禁进行基坑土方开挖作业。

十二、施工单位在基坑周边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严禁搭设临时宿舍;原则上不允许搭设办公用房(如确需搭设的,须经基坑支护设计单位专项验算和专项设计)。

十三、施工单位在设计明确的堆载范围以外临时堆土堆物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验算后制定专项方案,明确堆土高度和范围,并经基坑支护设计单位同意、报监理审核后方可实施。

十四、基坑工程暴露时间超过支护设计规定安全使用期限(一级基坑不应小于两年,二、三级基坑不应小于一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复核,并由原方案评审专家组进行延期安全性评估,视情采取相应措施,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十五、基坑工程在轨道交通、城市高架桥、文物建筑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需按照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组织专家论证,并获得相关单位同意。基坑作业前,应当与相关单位签订相应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安全作业责任。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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