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建综〔2021〕22号
各县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全市各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间沉降观测及基坑变形(以下统称变形)的监测,规范变形监测管理和监测行为,提高建筑变形监测成果的可靠性,确保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建部令37号)、《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19)、《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沉降观测与深基坑监测行为。
二、组织管理
1、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可委托有相应监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建筑物的变形情况进行监测,也可组织专业测量人员实施监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2、从事建筑变形监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测量资格,被委托机构必须具备相应测量资质。测量仪器和设备工具必须满足测量精度要求,且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3、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负责保护监测点不受损害,积极配合测量工作。监理单位应对测量工作进行监理。
4、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沉降或其他变形未达到稳定,建设单位应采取措施,保持原有监测队伍继续进行监测,不得中断,直到符合稳定要求为止。
三、观测内容
建筑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布置的监测点进行监测,如设计单位布置不明确,应严格按照《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进行布置,对高层和超高层建筑还应进行倾斜监测。除此之外,还应根据建筑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或实际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变形观测的,也应进行相应变形观测。
四、设计文件质量
勘察单位必须在岩土工程勘探报告中就建筑变形控制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设计单位必须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允许沉降量、允许沉降差或倾斜率等建筑变形控制参数,并注明观测点位。
五、技术要求
1、对建筑变形测量项目,应根据项目建设方委托要求、建筑类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计划及测区条件等编写观测方案,并报建设、监理单位。
2、观测方案应能反映建筑场地、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及周边环境在荷载和环境等因素影响下的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并应满足建筑设计、施工和管理对变形信息的使用要求。
3、观测精度和仪器型号的确定、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点的布设、观测频率和观测周期以及作业程序和方法等均应符合《建筑变形测量规范》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4、变形监测点的布设应根据建筑结构、形状和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等确定,点位应便于观测、易于保护,标志应稳固。当需对设计文件中确定的观测点位进行变动时,应与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5、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现场作业条件的变化情况,对所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查校正,确保测量精度。
6、建筑变形测量过程中,当发生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达到或超出变形预警值以及建筑本身或周边环境出现异常等异常情况时,变形观测人员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同时应提高观测频率或增加观测内容。建设单位应立即启动安全预案,并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六、数据整理与分析和成果提交
1、每次或每期变形观测结束后,观测人员均应及时进行成果整理、数据计算处理和监测点变形分析,观测记录和内业计算资料应保存完整。
2、建筑变形观测成果提交,应根据建设单位需要,按期或按变形发展情况提交变形测量阶段性成果,当变形测量任务完成时,应提交各期观测成果。成果资料应进行整理并分类装订。
七、质量检查与验收
1、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等单位对建筑变形测量成果的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2、建筑主体分部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变形观测阶段性成果。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变形观测情况提供综合成果。
3、建设单位应负责保存建筑变形观测阶段性成果资料,竣工验收时并入工程竣工资料,与工程建设资料一并存档。
八、其它
1、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确定建筑变形监测队伍,或人员资格、仪器设备等条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结构施工。
2、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测人员和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发现严重违法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现象应及时制止,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3、监测人员或机构发生不按规范标准和技术设计进行测量作业、降低技术标准和观测质量、伪造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的,将对其暂停观测业务、记录不良信用信息等相应处理。
4、建筑主体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监测结果不符合要求或变形观测数值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不得组织验收。
5、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新开工及主体结构施工不足二分之一的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
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