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宣贯会在杭州召开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s2306020828502099235.jpg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为切实做好文件贯彻落实工作,5月31日,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组织召开《工作指引》宣贯会。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陈妙初出席会议并讲话。

陈妙初强调:一是压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省市县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学习贯彻《工作指引》有关要求,落实好质量“共同监管”、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形成省市县监管“一盘棋”格局;二是强化项目监管,要全面应用“浙路品质”监管平台入录检查发现问题,按照《工作指引》问题分类及闭环处置要求,逐条进行闭环管理。同时,运用好行政处罚、信用评价等处理措施;三是规范监管行为,在监督手续办理流程、首次监督会议议程、交竣工评定核查和备案等环节,严格落实《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四是增强监管力量,各级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与执法队要形成合力,切实做好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本次宣贯会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会上,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公路水运质量科科长林军介绍了《工作指引》编制背景及目的,对总则、质量监督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问题分类及闭环处置、附则六部分内容进行了解读。

《工作指引》四大方面内容:(一)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是质量监督手续办理方面,明确质量监督通知书和计划书在制发、抄送方面的要求;二是首次监督会议方面,明确组织单位、参与对象和会议程序;三是交竣工质量评定方面,明确核查、备案和验收相关工作要求;四是地方铁路和城际轨道验收监督方面,明确监督重点内容、监督形式,以及监督意见和报告出具的时间要求。(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内容及要求。主要是安全监督手续方面,明确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一并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其中对省级受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由省级负责办理,市级负责出具监督计划书;市、县受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和计划书统一由受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办理和出具。(三)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及要求。重点对监督检查方式、频次、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主要是日常检查方面,要求省级受理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省、市、县每季度组织不少于1次的日常检查;市级受理的,市、县每季度组织不少于1次的日常检查;县级受理的,县级每季度组织不少于1次的日常检查。(四)问题分类和闭环处置要求。一是明确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分类。根据性质、严重程度和危害后果,质量问题分严重(A类)和一般(B类)两类,安全事故隐患分重大和一般隐患两类;二是明确问题处置方式及流程。根据实际检查情况,一般可采取下发检查意见书、挂牌督办、约谈、行政处罚等方式,并明确了各类方式的流程和实施主体。其中,强调挂牌督办除对项目外,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可视情况对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挂牌督办;三是明确问题闭环机制。要求通过“浙路品质”监管平台,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闭环”原则,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实施闭环管理。

各市、县交通工程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参加视频会议。(浙江交通质监微信公众号)

公众号
汇川科技公众号
客服
服务热线
4008880271
商务合作
15377909205